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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437号原告汤晓凯与被告刘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6 11:13:2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泽鸿: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437号原告汤晓凯与被告刘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刘泽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晓凯偿还借款4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3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4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元,由原告汤晓凯负担3元,被告刘泽鸿负担47元。原告汤晓凯已先预交,被告刘泽鸿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汤晓凯,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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