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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415号原告黄学光与被告肖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5 16:46:1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肖金秋: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415号原告黄学光与被告肖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4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学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学光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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