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少辉: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303号原告张志锐与被告陈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志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志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