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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617号原告吴海泉与被告陈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22:49:0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5122民初1617号

陈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泉与被告陈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陈雪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吴海泉货款38950元及逾期利息(以389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75元,由被告陈雪梅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缴纳的受理费773.7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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