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江钜: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江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被告刘江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结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1年12月10日结欠的利息81259元;二、被告刘江钜应以结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0.8%计付逾期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被告刘江钜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三饶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