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黄培跃: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24号原告麦海明与被告黄培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52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麦海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价值27985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919.25元,由申请人黄培跃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