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42号原告田辉煌与被告钟振喜、第三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 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振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田辉煌购车款480000元;二、驳回原告田辉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被告钟振喜负担8500元,原告田辉煌负担150元。原告田辉煌已垫付,被告钟振喜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田辉煌,本院不再收退。限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