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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郑喜彬
(2022)粤5122民初659号民间借贷纠纷
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9 19:44:24 打印 字号: | |
  综合审判庭 (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659号

郑喜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68265.03元,计至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16707.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3925.82元,手续费人民币348.3元,合计人民币89246.57元,以及2019年11月22日至清偿之日止继续按日万分之五计的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付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3、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7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九日

(请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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