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122民初124号
马付付:
本院受理原告马昌银与被告你、顾怀亮、田炳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马付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昌银67474.5元(已抵除其垫付的8551.49元);二、被告顾怀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昌银21367.98元(已抵除被告田炳才垫付的29316.01元,该垫付款由被告顾怀亮予以返还给被告田炳才);三、被告田炳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昌银50683.99元(该款已垫付); 四、被告马付付、顾怀亮、田炳才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马昌银的其它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