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子谦: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民初 65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张子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60740.07元,计至2020年4月24日的利息人民币119436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883.51元,手续费人民币1048.97元,合计人民币76616.16元,以及2020年4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继续按日万分之五计的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 5%计付的违约金。二、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人民币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