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建龙: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89号原告陈孝湖诉被告林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5000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2021年1月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1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