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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执478号
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7 17:33:5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执478号    

 

林美娇: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祥勇与被执行人林美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执478号及(2022)粤5122执4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其他与本案相关材料。责令你履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林祥勇与被执行人林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5122民初1419号、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51民终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7100元及利息损失(第一笔借款以71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第二笔借款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第三笔借款以 6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280元。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有设立资金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本案执行费尚未缴纳,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5122执4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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