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5122民初585号
余瑶池:
本院受理原告张清音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非婚生儿子余桢裕由原告张清音直接抚养,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二、被告余瑶池应自2022年1月份起按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在每年8月1日前给付当年度抚养费至余桢裕年满18周岁止;被告余瑶池享有探望余桢裕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