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志坤: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周志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9765.46元,计至2019年1月16日的利息人民币13713.6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 3417.61元,手续费人民币891.63元,合计人民币77788.37元,以及2019年1月17日至清偿之日止继续按日万分之五计的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付的违约金。2.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00元。3.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