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22)粤5122 民初341号原告石家庄金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2 11:55:1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俊彬:

        本院受理(2022)粤5122 民初341号原告石家庄金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俊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金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2065.62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石家庄金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51元,由被告陈俊彬负担。原告石家庄金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先垫付,被告陈俊彬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石家庄金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陈礼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