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闻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锦鸿诉被告张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36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增加50%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