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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600号原告刘锦鸿诉被告张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6-02 11:46:4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闻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锦鸿诉被告张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36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增加50%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十五230分,并定于同日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O二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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