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247号
吴健伟:
本院受理原告罗钟耀与被告吴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吴健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罗钟耀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已交的受理费3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