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柳桥:
本院受理原告林汉波诉被告陈柳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两个办法”及相关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粤5122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393.10元;2、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50393.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