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荣顺、邱彩色、沈清贵: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荣顺、邱彩色、沈清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两个办法”及相关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荣顺、邱彩色付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13290.06元(自2022年3月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28.8%另计);2、判令沈荣顺、邱彩色付还原告第二笔借款本金105000元、利息197177.40元(自2022年3月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0.8%另计);3、判令被告沈荣顺、邱彩色付还原告第三笔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9611.42元(自2022年3月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0.584%另计);4、判令被告沈清贵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