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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执恢28号公告
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2 09:40:34 打印 字号: | |

广

  

 

 

                          (2021)粤5122执恢28号

关于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少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512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肖少轲应付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有设立资金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对于查明被执行人肖少轲名下座落于饶平县黄冈镇南门可溪寮新四巷3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000096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饶府国用(2015)第000464号】,本院依法查封并经拍卖程序后最终以140096元成交,所得价款扣除1401元助拍费用,2001.44元执行费用后,余下136693.56元(132693.56元用于偿还本案欠款,4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预交的评估费)划拨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偿还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高及失信名单,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5122执恢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特此公告

 

 

 

                                 饶平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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