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欧瑞敬:
本院受理原告欧少花诉被告欧瑞敬、欧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12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欧瑞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欧少花人民币50万元,并按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自2021年6月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欧瑞敬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欧少花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44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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