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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457号原告林龙彬诉被告林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汫洲庭  发布时间:2022-01-24 18:00:29 打印 字号: | |

广

 

林泳辉

本院受理原告林龙彬诉被告林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12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泳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龙彬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2019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林泳辉承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林龙彬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1175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请张贴)                             

 
责任编辑:汫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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