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锦荣:
本院受理原告程锋洲诉被告林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12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林锦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程锋洲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6%计,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林锦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程锋洲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87元,由被告林锦荣承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程锋洲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1069.87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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