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木群:
本院受理原告郑尚书诉被告黄木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判决被告黄木群拖欠原告郑尚书承包改造项目款人民币5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十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