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欧创举: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创越、欧创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判决被告一付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78913元,本息合计278913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3日止,2021年12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4.4%另计);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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