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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315 号原告杨贵琳与被告陈礼森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6 17:40:4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礼森: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315 号原告杨贵琳与被告陈礼森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杨贵琳与被告陈礼森离婚;二、驳回原告杨贵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00元,由原告杨贵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陈礼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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