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麦灼平、麦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麦灼平、麦玉萍、林哲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判决第一被告付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573.1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止,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按合同约定的还款年利率9%另计,2022年12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3.5%另计),合计152573.14元;2、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共同清偿责任;3、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十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