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邱笑咀、沈舜辉: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创师、林良燕、邱笑咀、沈舜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判决第一被告付还原告借款本金487000元及利息24340.4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止,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按合同约定的还款年利率8.28%另计,2021年1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2.42%另计),合计511340.44元;2、判令原告与第三被告的借款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碧霞庄北区27 幢602号房全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1643388号)在最高限额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共同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