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洪银川:
本院受理原告林丹旋诉被告洪银川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12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原告林丹旋与被告洪银川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丹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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