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瑞标:
本院受理原告林明发诉被告林瑞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林瑞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明发3445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1998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38元,由被告林瑞标负担(原告已先行垫付,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本院不再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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