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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 334 号原告陈振顺诉被告陈梅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26 16:50:5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梅彬: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334 号原告陈振顺诉被告陈梅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334 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振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 100元,减半收取计 50元,由原告陈振顺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应予以退还。限陈梅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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