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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622号原告林爱娟诉被告庄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5 16:14:5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庄清民: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22号原告林爱娟诉被告庄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庄清民归还原告林爱娟借款人民币164000元整及利息(2021年6月1日前欠24000元,自2021年6月1日开始每月利息以2000元计算至还清款项为止,至2022年3月原告起诉时止,被告合计欠利息44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金和利息共20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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