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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原告郑潮胜诉被告林蒜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公告
作者: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2-05-25 11:39:4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蒜头:

本院受理原告郑潮胜诉被告林蒜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林蒜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潮胜偿还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郑潮胜负担26.5元,被告林蒜头负担19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五月二十四日

(请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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