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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641号原告郑义合诉被告郑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4 10:13:0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炎坤: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41号原告郑义合诉被告郑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决被告郑炎坤付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和拖欠截止 2021年11月以前的利息7万元,合计14万元,并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按月135%支付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标的14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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