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甘文斌: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16号原告容王君诉被告甘文斌、余晓生、第三人广州市志合货款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余晓生于2021年1月18
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2.判令甘文斌及余晓生立即返还粤 AP9388号牌车辆给原告;3.判令甘文斌及余晓生归还垫付的车辆保险费、车船税及GPS服务费、挂靠费等合共12900元给原告;4.判令被告支付 114900元车辆占用费(该占用费自 2021年1月27日起暂按300元/天(实际以评估结果为准)计至2022年2月14日止,其后的占用费计至甘文斌及余晓生实际归还车辆之日止)给原告;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