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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493号原告饶平县日晟钢化玻璃厂诉被告揭阳空港区砲台镇富兴工艺玻璃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4 15:01:2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揭阳空港区砲台镇富兴工艺玻璃门厂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县日晟钢化玻璃厂诉被告揭阳空港区砲台镇富兴工艺玻璃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0086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判决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十一230分,并定于同日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O二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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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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