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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331号原告宋慧文诉被告吴文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4 14:59:5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文展

 本院受理原告宋慧文诉被告吴文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服务费用49500元和利息638.21元(该利息以50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5月8日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以45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6月26日计算至2021年7月11日;以41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7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合计638.21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830分,并定于同日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O二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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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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