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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330号原告陈锦平诉被告李茂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4 14:59:0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茂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锦平诉被告李茂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装修款(工钱)人民币16000元及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十830分,并定于同日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O二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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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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