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茂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锦平诉被告李茂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装修款(工钱)人民币16000元及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上午8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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