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钦锐: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钗与被告朱钦锐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准予原告刘晓钗与被告朱钦锐离婚;二、婚生女儿朱恩洢由被告朱钦锐负责抚养,原告刘晓钗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自2022年4月起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每月可探视女儿一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晓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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