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惠民、麦少娟: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蔡惠民、麦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蔡惠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3255.07元,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另计利息;二、被告麦少娟对上述蔡惠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69元,由被告蔡惠民、麦少娟共同承担(原告已先行垫付,二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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