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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96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悦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汫洲庭  发布时间:2022-04-22 17:46:23 打印 字号: | |

广

 

欧悦智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悦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欧悦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000元,利息278339.10元。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另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5.09元,由被告欧悦智承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纳手续。原告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7665.09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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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汫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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