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欧创举: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创越、欧创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欧创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78913元。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另计利息;二、被告欧创举对上述欧创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3.70元,由被告欧创越、欧创举承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纳手续。原告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5483.7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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