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水荣:
本院受理原告林书畅诉被告林水荣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林水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书畅抚养费139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水荣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付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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