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智锐、朱佩珍: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朱智锐、朱佩珍、朱智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第一被告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2641.56元,本息合计共312641.56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2022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4.565%另计);2、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下午四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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