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瑞宏:
本院受理原告欧俊齐诉被告沈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判令被告沈瑞宏归还原告欧俊齐借款5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9日上午十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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