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振富、施丽香:
本院受理原告林黛君诉被告施振富、施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决:1、判决被告施振富、施丽香归还原告林黛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十时在本院汫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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