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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50号原告郑吉祥诉被告郑新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7 16:46:5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新材: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250号原告郑吉祥诉被告郑新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郑新材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的《借条》;二、被告郑新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吉祥借款359000元;三、驳回原告郑吉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5元、保全费2315元,由被告郑新材负担。原告郑吉祥已先预交,被告郑新材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郑吉祥,本院不再收退。限郑新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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