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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72号原告余翔宇诉被告贝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6 15:29:5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贝朝光: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272号原告余翔宇诉被告贝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 272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贝朝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翔宇清偿货款4078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8.49元,由被告贝朝光负担。原告余翔宇已先预交,被告贝朝光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余翔宇,本院不再收退。限贝朝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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