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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95号原告吴雪艳诉被告郑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7 15:25:4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新涛: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295号原告吴雪艳诉被告郑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新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雪艳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郑新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雪艳75000 元。三、驳回原告吴雪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郑新涛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限郑新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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