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罪犯詹江山因犯诈骗罪,我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粤5122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詹江山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詹江山于2022年3月31日以其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为由,向我院申请对其监外执行。经审查,罪犯詹江山于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16日饶平县中医(华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慢性肾脏病5期,肾性高血压,2、左前臂内瘘成形术后。出院医嘱:门诊随访、定期透析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罪犯詹江山患有属于该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符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引>》的规定,特此进行公示。
饶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